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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的这几种行为,可能也会构成酒驾!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人们的基本常识,但酒后的下列几种行为,可能也会构成酒驾。

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相关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通过近些年来的大力宣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人们的基本常识,但酒后的下列几种行为,可能也会构成酒驾。

行为一:酒后挪车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17日晚,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路××酒店前路段挪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拦下。经过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9.48mg/100ml。刘某连忙解释称其与朋友吃饭时喝了点酒,后来担心自己的车辆在酒店门口停着挡住别人,便来挪车,并没有想要驾驶上路,因此不认为自己是酒驾。

问:刘某酒后挪车的行为是否构成酒驾?

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通过检测,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超过20mg/100ml,并且驾驶人刘某驾驶车辆离开原车位,已经发生了在道路上驾驶的行为,因此刘某酒后挪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酒后驾驶。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经过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超过或等于80mg/100ml,则属于醉酒后挪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除相关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为二: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5日晚,郭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找了代驾,代驾将其送至小区门口后离开,郭某接替代驾自行驾车进入小区,在小区院内行驶时,撞至小区内警示牌后驶入花坛,致使路边护栏损毁。后小区保安报警,民警对郭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时,郭某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鉴定:郭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

问:郭某酒后已经找了代驾,到自己小区才自行驾车进入,由此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解析

本案中的关键点在于郭某在小区内行驶的道路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将小区分为三种类型:

1.开放式管理小区:小区未设置卡点,或设置卡点但不阻挡社会不特定车辆进入。

2.半开放式管理小区:社会不特定车辆进入时,需要得到小区业主的同意。

3.封闭式管理小区:不允许社会不特定车辆进入。

上述三种类型的小区,笔者认为只有第一种小区内的道路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第二、三种小区内的道路由于不具有公共性,不对外开放等特点,法律无权进行管辖。因此,驾驶人郭某的小区如果属于后两种小区,笔者认为郭某的行为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只会产生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案中郭某的小区允许社会不特定车辆进入,属于第一种开放式小区,因此小区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驾驶人郭某血液内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醉驾的标准,且有驾驶行为,故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能重新取得。

行为三:酒后在车内休息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3日晚,陈某与朋友一起喝酒,期间觉得自己有点晕,便说要去车里休息一下,陈某找到自己停放路边的车辆便进入车中坐在驾驶位休息,因为太过炎热,陈某便启动车辆打开空调,休息中被交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ml,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检验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

问:陈某酒后进入车内休息并启动车辆,是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解析

本案的焦点争议在于车辆处于启动状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有驾驶行为,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并未有明确规定,针对不同的案件也会出现不一样的判断标准。

就本案来说,陈某因为天气炎热启动车辆打开空调在车内休息,并没有出现挪动车辆的行为,交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驾驶行为,就算其坐在驾驶位,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酒的标准,笔者认为启动车辆与驾驶行为并不同,因此不能认定陈某为醉酒驾驶,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算因此追究了陈某的刑事责任,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陈某酒后在车内休息,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小贴士

饮酒后最好不要选择在车内休息,若在车内休息,不要坐在驾驶位,更不要使车辆处于启动状态,避免受到处罚。

行为四:乘坐酒驾车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日22时许,王某某与黄某某等人在某饭馆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明知黄某某饮酒,仍将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交由黄某某驾驶,并乘坐在该车辆副驾驶位置使用手机导航引导黄某某驾驶,当车辆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驶入施工路面,经施工方报警后被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问:王某某明知黄某某饮酒仍让其驾驶车辆并乘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解析

本案中,黄某某的行为显然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王某某明知黄某某饮酒,仍然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给黄某某驾驶,二人共同造成了醉驾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几种行为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4.与他人共同饮酒后,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故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符合第四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不以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来定罪处刑,只要具备“醉酒”、“驾驶”、“道路”三个条件即可构成犯罪,因此切莫大意,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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