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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31日)中午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便作出回应称是该乘客与他人发生口角并辱骂他人、安保人员才动手将其带离车厢。然而通过相关视频以及目击者的陈述,事实真相大致是因为女孩打电话音量过大,旁边一老人直接辱骂她并动手弄坏了她的伞,两人就赔偿起了争执,
女孩要求加对方微信沟通再下车,地铁保安却直接对着女孩冲上去并将其强行拖拽至车厢外、导致女孩最后被拖出去的时候衣不蔽体,大半个身体外露,而后冲回车厢怒喊调监控,这在西安地铁的声明中被简略写成该乘客反应激烈,拒不下车 。
目前本事件还没有更详细的通报,如果上述经过无误,女乘客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不得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或者“不能有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行为”的规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有权据此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这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得到的有限行政授权,而强制带离这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一般安保人员并无相应权力。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不知西安地铁保安凭借什么敢如此对待女乘客?
下面具体说说保安的行为,可以明确的是,地铁保安人员并没有强制请乘客下车的权力,现场也没有发生需要他进行自卫、使其他乘客免于受伤害而采取必要保护动作的情形,这时即便有劝阻无效的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发生,保安也应该报警等待公安机关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并且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保安的拖拽行为显然违法,更何况还致使女乘客身体被大面积裸露,这一过程中保安是否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实在很值得商榷,因为他撕毁女乘客外衣后竟还向其内衣动了手;
而大庭广众之下公然撕拉她人衣物、涉嫌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并且应构成第二款中的加重情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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