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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否应该承担子女出国留学等费用
张三离婚一案二审已审理完毕,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抚养费之争成为本案焦点之一。

李四称:一审法院判决的每月1500元抚养费过低。其一,女儿初三下半学期就开始读国外的全英文的课程,一年的学费加生活费要14万至18万元;其二,女儿面临着高考及出国留学等人生重要转折,所需费用很大,为了女儿健康成长,将来受到良好的教育,每月1500元的费用显然不够,希望每月的抚养费增加至8000元。

李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表示:“张三说要把孩子转入公立学校,现在张小小(张三女儿)的学校都是英语教学,转入公立学校就把女儿毁了……”并转述孩子的话:“我爸太无情无义了,居然想把我转到公立学校。”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张三每月支付女儿张小小1500元抚养费

法律意见

当前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常规做法是,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协议。只要双方有协议,法院认定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突破了18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同意负担全部或部分大学学费,法院也会予以认可。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在判决的抚养费的问题上,将不会重点考虑离婚者当前的实际生活水平,而是按照所在城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予以判决。这样一来,对于含着金匙出生的孩子们,多多少少会有影响。
抚养费
法律法条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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