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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谁承担还款责任
有借便有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履行出借义务的一方称为“出借人”,而收受款项并承担还款责任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资金需求的一方与出借人并不熟识,因此通过中间人出面代为借款,由中间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之类的借款凭证,待中间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后,转付给有资金需求的一方。最终收到款项的人为“实际借款人”,而代为借款的中间人为“名义借款人”。
若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则最终还款责任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并无争议,但若是出借人在借款时并不知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实际借款人,还是名义借款人均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向谁主张还款呢?
1、案件简介
2016年7月2日,召召男碍于情面,代东东男向其亲戚毛毛男借款85万元。同日,召召男与毛毛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毛毛男于三日内向召召男出借85万元款项,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6日 起至2018年7月6日,借款期内每月按2%计息,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的利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付息,则出借人有权立即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东东男向召召男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召召男系代东东男向毛毛男借款,东东男为实际借款人。召召男收到借款并扣除东东男应付的“好处费”5万元后将剩余80万元直接支付给东东男,东东男认可召召男与毛毛男签订的前述《借款协议》中所有条款,由东东男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召召男对此不承担还款责任。
其后,毛毛男依约向召召男共计支付85万元,东东男按约定向召召男支付借款利息再由召召男支付给出借人直至2017年11月,自2017年12月起东东男便未支付任何款项,经毛毛男多次催告召召男支付利息后,召召男向其出示东东男签署的《情况说明》,告知其东东男实际借款人的身份,但经多次协商后,东东男虽表示其愿意按约定还本付息,最终却仍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且于2021年3月起,黄、陈二人均无法再与东东男取得联系。
借款合同2021年4月,毛毛男委托笔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召召男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同时东东男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召召男代理律师提出,召召男系名义借款人,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出借人毛毛男在本案起诉前已知晓该情形,召召男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应由实际借款人东东男归还借款本息。
2、案情分析
对此,作为毛毛男的代理律师,笔者对此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中,出借人毛毛男与借款人召召男签订借款协议时,召召男并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东东男,且在毛毛男依约向召召男支付借款时,召召男仍未披露。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毛毛男有权要求签订协议的相对方召召男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召召男在收到借款后,将款项用于何处,或是召召男就借款与其他人有何约定,均不影响毛毛男与召召男所签协议的效力。
2、根据原告毛毛男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显示(手机拍摄视频),东东男向原告承诺愿意按前述《借款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的时间为2021年1月初。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其中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适用于本案,故而原告有权要求东东男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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