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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条也在不断完善。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就《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进行了改动。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萌阿姨有一儿一女。女儿对萌阿姨很孝顺,儿子则相反。有一天,萌阿姨的儿子为了能得到她的财产,用打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萌阿姨写出一份遗嘱,要求把所有的财产都由儿子来继承。
几年后,萌阿姨的儿子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萌阿姨也原谅了他,在去世前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了儿子。然而萌阿姨的女儿则认为萌阿姨的儿子曾以胁迫手段威胁萌阿姨写下遗嘱,其行为情节严重应丧失继承权。
那么萌阿姨的儿子到底能不能继承房产呢?
案例中,萌阿姨的儿子只要能够如实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在母亲生前得到了宽恕,就没有丧失继承父母房产的权利,可依据后立遗嘱内容依法继承。
继承宽恕制度在法律层面的正式确立,不仅给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家庭一个恢复亲情关系的机会,更体现了中华民族家庭相处中“以和为贵”“无隔夜仇”的观念,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使得法律制度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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