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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公司的治理和运营中经常会发生公司利益遭受损害而公司怠于诉讼的情况,也存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方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而不被追究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公司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或者拒绝以公司名义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利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它是民事诉讼的一种例外情况。股东代表诉讼这种例外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特征:

1、一定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因,也是必要前提。如果是股东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只能提起股东诉讼,而不是股东代表诉讼。这两种诉讼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是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事实理由的阐述、举证、诉讼利益的归属等方面都有重大区别。

2、这种损害可以来自公司外部、也可以来自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等。

3、发生损害以后,公司怠于起诉或者拒绝以公司名义起诉。

4、胜诉利益只能归属公司。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提起诉讼的股东并不是实质的原告,实质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实务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诉讼
一、提起诉讼的代表起诉时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方有资格提起代表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也必须一直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在诉讼中途该股东转让了其持有的股份而失去了股东身份,则由其提起的该股东代表诉讼将会被驳回起诉。至于诉讼代表的股东在行为发生时是否有股东身份不影响其原告的适格身份。

二、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主体,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的设立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尊重公司法人自治自理的权利,这一前置程序要求股东代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先书面申请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拒绝或者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代表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虽然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前提,依据公司法151条规定及九民会议纪要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有两种例外:一是当公司面临紧急情况,不立即起诉公司利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公司利益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二是根据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公司起诉的可能性,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即允许股东在公司治理出现这种异常情况下,为公司利益直接起诉。

三、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阐述诉讼请求时必须表达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起诉,诉讼请求也一定是请求被告向公司赔偿损失或返还利益,否则将会被驳回起诉。

四、股东代表诉讼中,代表诉讼的股东为原告,而不是公司,公司是第三人,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公司高管人员,也可以是关联交易方等。在起诉时对于各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要正确处理。

股东代表诉讼是代位诉讼,虽然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只能是为公司利益而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胜诉,所产生的费用酌情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败诉,所发生的费用如何负担,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所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于股东来说还存在费用自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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