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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2021年5月18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则》共三十九条,覆盖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构建起一个系统完备、清晰实用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

重点内容

1.明确了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满足“当事人同意”、“案件适宜在线审理”及“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条件”的各类民事、行政、特别程序、执行程序及部分刑事案件,均可适用在线诉讼。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在线诉讼活动主要在互联网上完成,而刑事案件的在线诉讼则一般通过专用网络进行。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后,可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反悔。当事人恶意反悔的,法院可以不予批准。

2.明确了在线诉讼身份认证规则。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和身份认证,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除有证据证明账号被盗用或系统错误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3.明确了电子材料及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电子材料主要指电子化的诉讼文书材料和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除非出现形式真实性存疑、内容格式不够规范清晰、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等情形,否则可以视同原件,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推定其上链后未经篡改。而对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主动进行真实性的审查。若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4.确立了在线庭审规范,并确认了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效力。除当事人明示不同意或客观条件不具备或案件本身不适宜外,在线庭审原则上可适用于各类适宜线上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在线庭审限于视频形式,但不要求所有当事人均在线,可以部分当事人在线部分当事人线下。对于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的小额诉讼程序或民事、行政简易程序案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且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的,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5.细化完善了电子送达规则。法院适用电子送达的,需征得受送达人的同意,但这种“同意”不限于受送达的明示同意,还包括诉前的约定及受送达人以实际行为在诉中诉后对电子送达表达的认可。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采取“到达主义”判断生效;法院向主动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采取“收悉主义”判断生效。
法律诉讼
工作建议

1.适用在线诉讼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当事人的同意,虽然《规则》对当事人同意的方式未作具体限制,但一般来说,主动作出在线诉讼行为、口头同意、在诉讼平台确认同意、线下书面同意等等能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都属于同意的有效方式。因此,需注意在诉讼方式选择时的行为,若不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建议明确表示拒绝并避免在诉讼平台进行任何行为。

2.由于在线诉讼的特殊性,在诉讼平台进行的身份认证具有固定诉讼主体和诉讼行为效力的作用。初次身份认证的效力及于之后各个诉讼环节,因此如参与到在线诉讼中,须特别注意对平台账号密码的保管,一旦发现被盗应及时保存相应证据并提交给法院,避免因身份被冒用而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3.由于电子送达中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即为完成有效送达,为避免因设置了系统自动回复而被推定送达完成的情况,建议在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下,用于接收相应电子文书的邮箱关闭自动回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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