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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变更抚养权需要考虑哪些情形
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时,通常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

具体裁判规则如下:

第一,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首先,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数是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关系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

其次,应认真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学时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也是其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抚养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因此,在处理抚养关系纠纷时,对家长或同住家庭成员有坏习惯的,要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仍应优先考虑。

最后,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即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与对方争儿女只是为了与对方赌气,而并非出于对子女成长考虑,这些人在获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后,很可能对儿女的教育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对此,在处理时要注意细致调查,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力、文化水平和对小孩的关心照顾情况等,综合予以考量。

第二,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八周岁,此时被抚养人已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直接抚养权。即使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其经济条件没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子女的意愿,使其能从变更抚养关系中获得父母更好的、更称心的关怀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的创伤。抚养费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数额支付。
抚养权
在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方式上,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其次,在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原则上,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最后,在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上,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3)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4)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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