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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这话的人看到对方有点懵,赶紧说不信是吧,立字为证。于是一份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双方就签好了。然而总是要等到离婚的时候,另一方才发现房子还没过户,而当初写下字据(婚内财产协议)的那个人,翻脸就不认账,反悔了。
法律法规
上述纠纷若诉至法院,与之相关的法律有如下两条:
《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规定的是赠与不能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按照《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来处理,赠与人在赠与房产没有变更登记前,没有不允许撤销赠与的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而如果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来处理,那就要履行夫妻间的约定,需将房子过户登记到另一方名下。那到底适用那条法律呢?
赠与能否反悔
从目前的法院判决来看,法院对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却没过户的情形,适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在没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不允许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而对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法律适用上则有些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因为该条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约定为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的,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五条里关于财产制度约定的情形。不过更多的法院是按照赠与来处理的,赠与方对此有撤销权。因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属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是夫妻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而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并不排斥《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合同编对赠与的规定也没有夫妻关系除外的规定。
所以说关于一方将婚前房子赠与给另一方这事,纸面上的承诺不足信,只有房子实实在在过户登记到受赠方名下才算数。房子没有过户,都有反悔撤销赠与的可能。不论赠与的是部分还是全部的房产,能办理变更登记的尽早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实在没法办理登记的,可对赠与房产的相关协议予以公证。如果公证这事开不了口,那就在赠与房产的这句话后加个违约补偿条款,这个条款是不会被法院撤销的。有法院就对原告(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房产的条款准予了,但对原告(赠与人)要求撤销该条款后的第二句话“无论何时如甲方(原告)反悔则甲方(原告)以个人所属财产支付乙方(被告)二百万元作为补偿”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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