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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怎么写
很多HR也不知道从哪里学来的,以为在劳动合同中写个“中国”,就真的能毫无顾忌地把员工在全国范围内随意调配了。这么能,咋不写个“太阳系”呢?那岂不是派去外太空都可以了?

一、劳动合同中那些以“实际执行”为准的条款

很多人喜欢拿劳动合同的约定说事,虽然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中大部分条款的确有约束性,但是也有几个条款当在实际执行中有偏差时,以实际执行为准。

最典型的有两个条款,一个是约定的薪酬,一个是约定的工作地点。

我经常提醒群友,当你发现本月工资明显比上月少的时候,一定要马上向HR书面提出疑问,让HR解释原由。如果是明确降薪了,那么就要立即提出异议。否则可能被默认为是同意降薪。

当然,发现本月工资明显增加时,也可以装傻不说。但是是否被默认为加薪就未必了。如果企业发现有误发的,那是可以作为员工不当得利追回的。这里面涉及到民法的一些概念了。

除了薪资,另外一个就是工作地点。那么,工作地点以实际执行为准的标准是什么呢?这个实际执行的工作地点的标准其实就是工作地点的具体地址。要详细到什么路多少弄多少号哪个房间。如果是那种没有固定地点的工作呢?那也有一个常驻地作为其工作地点。比如,很多销售人员其实天天都在跑客户,公司里也没有专门的办公桌。那么一般就以他们交报表、集中开会、汇报工作的那个地方作为他们的常驻地,这个就是工作地点了。

所以,我们会发现当工作地点约定为“上海”、“华东”、“大中华区”时,其实都是废纸。最终确认的工作地点则是实际执行的地点。

二、单方面调换工作地点

公司有经营自主权,对员工也有管理权,因此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司可以单方面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前面我们说了,工作地点是有明确的标准的。那么什么叫合理范围呢?不好意思,这个是没有标准的。

既然工作地点有标准,那么为啥对“合理范围”就没标准了呢?这因为每个地方对合理范围的认知是不同的。有人说,合理范围应当在一个区里,跨区就不是合理范围了。从静安寺到人民广场,跨区了,但是没人觉得不合理。而从陆家嘴到滴水湖,虽然没跨区,我相信大多数人都感觉不合理了。

因此是否跨区并不是衡量的标准,两个地点之间的距离和交通便利度是大多数人考虑的重点。有些即便没跨区,甚至直线距离并不太遥远,因为交通不便,大家也感觉不合理。有些尽管直线距离不近,但是交通便利,大家也还是觉得比较合理。

那么多少距离算远呢?不同地区的人认知也不一样。县城里,跨2条街可能就感觉有点远了。在新疆开车4小时都觉得那个地方不远。这是不同地方的人对距离的感受和经验造成的差异。因此没法制定统一的标准。
工作地点

三、超过合理范围怎么办

不管怎么说,大家对变更工作地点的距离是否合理总有一个大体上的共同认知。那么超过了绝大多数人认知的合理范围后,企业就没有单决权了。这个时候需要协商。

如果仅仅是一个人调换工作地点,其实问题还是相对好处理的。现在经常遇到的是企业把整个部门一起搬。特别是一些储运单位想要找的更便宜的仓库和停车场来降低成本。这个时候可能涉及到的就是整个储运部门了。这个协商该怎么做?

首先可以进行集体协商,让部门推举代表,和公司方人数对等进行协商。愿意去的给什么条件,不愿意去的又以什么条件离职。

有些企业内部可能情况比较复杂,部门里各种用工制度都有,除了大部分人的集体协商外,可能还有个别人需要个别协商来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个别协商时提出的很多条件可能是集体协商没有的。这需要公司方把握好基本原则,不能显失公平,否则集体协商的员工可能又要提出新条件。

现在有些问题可能是出在企业既不想让所有人都跟着去新地方,又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对离职员工进行补偿。这就有点为难HR了。虽然也有一些方法可以做到这一点,但是一定要给HR留出足够的时间和谈判空间。此外,对HR本身的能力要求也极高,无论是业务能力,还是谈判能力。如果觉得自己不太会说话的,最好别干这种瓷器活。

这里我就提醒一句,当超过了企业单方面调动员工工作地点的范围后,其实企业能做的已经很有限了。别为了省几个小钱,耽误了公司的大事。这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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