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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代持股份协议需要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吗
《代持协议》的生效与否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无关,但是关系到后续是否能显名为正式股东,所以为了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还是事前经过同意。

先说结论:要不要其他股东同意,决定着后期是否可以顺利转为显名股东。

首先,代持协议又称隐名出资协议,是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代持人(显名股东)双方之间就出资人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出资为公司的股东并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委托协议。而需要签订代持协议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因为某些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如协议中无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特殊情况,一般认为有效。

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司解三》第25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规定将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般合同,依合同法规则来评价其效力——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的,代持协议有效。

《公司法司解三》第25条第2款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隐名股东对投资权益享有权利,进一步维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代持协议》一般也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甚至其他股东可能并不知晓存在代持情况。但是,如果事前(过半数)其他股东不知情不同意,事后也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能将来实际出资人想显名变更为正式的股东的,无法达成。出资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只能靠一纸《代持协议》维系,并不享有正式的股东权益。

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司解三》第25条第3款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述,《代持协议》的生效与否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无关,但是关系到后续是否能显名为正式股东,所以为了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还是事前经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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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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