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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20)京0108民初49124号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萨某未举证证明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现有查明事实,萨某的上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确给公司造成甩课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第5条约定来要求萨某赔偿其所甩课程收入的多倍金额,本院认为,该条款约定以所甩课程总收入的多倍倍金额来计算劳动者甩课赔偿金,实质上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了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多倍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故本院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
关于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综合萨某的过错程度,结合萨某的月工资标准、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萨某的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支付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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