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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有上述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案例

1、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7个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六:王女士与韦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观点:韦某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王女士的感情,导致双方离婚。

韦某婚内出轨行为,已然对王女士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规定,韦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结合韦某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韦某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案号:(2021)云2901民初7319号

法院观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与女子以老公、老婆相称,被告自2016年至2021年5月多次向同一女子转账,其中2018年5月20日转账520元,备注老婆我爱你。6月18日转账188.88元,备注为老婆节日快乐。12月24日转账288.88元,备注老婆平安夜快乐。

上述证据能证实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的事实,但对原告主张被告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因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不完整,从整个通话过程看,原告以要好好过日子为由要求被告交代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且很多对话带有诱导性和强迫性,难以证实原告陈述事实的自愿性、真实性,故原告关于被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违背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重大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等具体情节,本院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3、案号:(2021)湘10民终2775号

法院观点:在黄某、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于2019年暑假与婚外女性詹某某在参加户外活动后发生第一次性关系,之后一直与詹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蒋某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蒋某该过错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法律规定,也给黄某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

综合蒋某的过错程度、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蒋某在离婚判决中未分到任何共同财产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令蒋某向黄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000.00元,并无不当。

4、案号:(2022)辽0922民初318号

法院观点:张某1在同赵某及其亲属谈话录音中承认自己婚内出轨,可以认定张某1在婚姻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这必然影响夫妻感情是造成关系破裂的原因之一,无过错方赵某提出离婚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损害赔偿金5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张某1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

5、案号:(2021)赣0722民初1106号

法院观点: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婚内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被告与其他男子开房,被原告当场抓获并录制了视频,被告的行为是对婚姻不忠实,即为婚内出轨,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双方不可能再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情况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条件为由而起诉离婚,也就是一种不能容忍被告的婚外性行为。

虽然庭审中被告辩称为了小孩,不同意离婚,但被告的行为给孩子带来的是伤害,且在法庭上被告毫无和好的诚意,以及开庭后被告没有实施和好的行为表现或意思表示。

对于被告辩称其与那男子开房什么都没发生,被告自己都难以自圆其说。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6、案号:(2021)粤0606民初30809号

法院观点:双方分居后,被告与多名异性通过微信平台发送暧昧信息。虽被告辩称其是在双方分居后与婚外异性发送暧昧信息,但双方分居并非意味着感情已破裂,被告的行为依然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要求,且在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后,双方发生激烈矛盾并最终导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故原告方要求被告对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有理,本院综合过错情节、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成因等酌情确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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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仁菊律师
穆仁菊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务。办理的案例有: 1、代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代理某信托公司与王某营业信托纠纷;  3、代理某国企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4、代理上海某公司与张某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5、代理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6、代表员工与某央企就工伤事故赔偿进行谈判,使该员工最终获得意外险和工伤双重赔偿; 7、代理XX公司股东兼高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仲裁案; 8、代理张某与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9、代理孙某与赵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10、代理林某与姚某的离婚纠纷案; 11、代理张某与彭某的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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