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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检察院一样需要启动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其处理方式有以下3种:
1、正常使用
一般性程序瑕疵,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继续使用;
2、要求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
3、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在收集书证、物证过程中中存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问题,采取的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一般性程序瑕疵,不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继续使用,对于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要求侦查机关做出补正或者解释,并且对有关补正和解释进行合理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对证据的使用问题做出结论。之所以不像言辞证据一样进行排非,其关键在于物证、书证都是客观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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