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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置备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一、股东名册的相关立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名册的作用
(1)公司查询股东状况的重要依据
公司的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东状况的好坏,直接或者间接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公司登记机关、公司主管机关、公司的投资者、公司的债权人等,可以通过查阅股东名册了解股东的状况,进而了解公司的情况,以此来决定是否对公司进行投资、交易或者参与监督管理。
(2)公司开展正常活动的基础
股东名册记载了股东的情况。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时,可以凭股东名册通知股东参加或者将有关文件送达于股东,有利于公司活动的开展。即公司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依法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就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三、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法定置备文件,具有三个特定的法律效力,即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推定为公司股东;凡是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均不能视为公司股东;公司只将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视为股东,股东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
具体表现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出资者,依法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股东可以凭出资证明书等文件主张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也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当出资证明书等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即为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推定效力,即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
另外,我国《公司法》确立了以股东名册作为股东认定依据的法律制度。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不意味着取得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为准。公司登记只是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第三人来说,公司登记是法律认定的标准。股东不能以公司登记为依据决定自己的股东权利,只有在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或者进行股东名册的名义变更后,股东才能成为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人,也就是说,公司只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本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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