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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保证人为什么会背上债务呢?翻看问题就能发现,大多数是糊里糊涂在借贷合同上写上了保证人三个字然后就签名了。

这种没有明确约定保证形式的签字,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是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不用费劲找债务人要钱,抓着你保证人使劲挖,挖出来的都是债权人的钱。

这里涉及到了一个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对应的是一般保证,他俩有啥区别呢?

先说一般保证吧,一般保证就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形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举例:张三想跟李四借一笔钱,但是因为张三有老年痴呆前兆,李四不是很放心把钱借给张三,但也不好意思拒绝陪在自己身边这么多年的老伙计,就跟张三说你去找个担保人,找来了我就借。

张三就去请自己的老朋友王五帮忙,到场就在借款合同上写了一句话:在张三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由本人承担保证责任。然后才大家一起签名。

张三的欠款到期后,果然还不上了。李四就去找王五要钱,王五指着借款合同上他写的那一行大字说,我这属于一般保证,你得先去起诉张三,除非你拿到判决或者仲裁并且他没有财产可以用来还债了,你才能过来找王五我要钱,只要张三还没被榨干,我王五就是安全的。

然后说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举个例子吧。
保证
还是和一般保证的情况差不多,张三要跟李四借钱,李四要他找保证人,只是这次王五一不小心在借款合同上写了一句话:本人愿意承担张三借款的偿还责任,然后在保证人后面签了个字。

张三依旧还不上钱,这时候,李四还是直接去找王五要钱,王五拿着合同反复看了一会,想说让李四先去找张三要钱,不过老脸红了一下,没好意思说出口。最后,王五只能捏着鼻子把钱给了李四。

通过这可以看出来,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差别就在于债权人能不能绕过债务人直接向保证人要钱,不能就是一般保证,能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里面对于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这才导致许多被忽悠签字的保证人感觉很憋屈:自己出于好心,结果惹了一身的债,想想都冤得慌。

不过自从《民法典》出台后,这种情况应该能有很大改观,因为《民法典》中对于默认保证模式做了一个非常大的变革:将《担保法》的连带责任保证推定原则变更为了一般保证推定原则。

这个重大的变更体现了我国的一个立法的趋势: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保证合同是一个单务合同,如果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属于不公正的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而一般保证能够有效避免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以后还有人稀里糊涂的在借款合同上签保证人,至少不会被债权人直接找上门,不过如果债务人真的是一点还款能力都没有了,那签字的人还是要替债务人把钱先换上。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签字是很重要的一个确定同意的方式,签下自己名字之前,还是请深思熟虑,千万不要自己往坑里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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