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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三个例子来说明:
第一种情况,小区的高空抛物有明确的责任人,且纯粹是因为抛掷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比如一位老人在楼下散步,被20楼的小孩扔下的杯子砸中头部,导致受伤。此种情况下,致害物为杯子,侵权人也很明确。这种情况下,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已经发现高空抛物的行为,并采取了一定的制止措施,若制止有效,则无损害后果的发生,若制止无效,侵权人继续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发生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也会被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因系物业公司已经发现了高空抛物行为,但未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属于管理不到位,故会被要求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高空抛物的“物”是建筑物本身或者是建筑物的附加物。例如建筑物的空调外机护栏坠落,导致楼下外卖人员受伤,后发现原因是因为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空调外机护栏老化,这时物业公司会被要求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检修,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尽可能防范高空坠物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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