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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是,什么是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呢?

2018年3月1日,柯某入职甲公司并签订两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每月3500元,从事教学主管工作,柯某向甲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2019年9月6,柯某因“东区房子要装修、求婚订婚、需要换工作”等原因违反合同约定主动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甲公司同意,但认为因为柯某参加公司提供的培训后却提前解除合同,所以报销的培训费应予退回,报销费用从柯某的工资中抵扣。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从柯某的工资中抵扣培训费。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柯某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甲公司主张柯某的培训费从工资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甲公司抵扣工资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柯某应当承担未履行培训费共计632.3元。
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是委托具有培训和教育资格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培训,并且有第三方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培训出资的货币支付凭证,并给这笔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但是数额是多少,法律没有规定。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员工提供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一般包括委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为培训、专业职称培训、出国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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