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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对军婚如何规定?
《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由此可知,军人配偶起诉离婚,除非军人同意,或者能够证明军人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但“须征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仍然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2、如何理解“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则可判离。
这里需要注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在非军婚的婚姻关系中适用,但此条不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3、军婚的离婚案件中,军人名下的各项费用将如何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举个例子:军人与一女子结婚6年,退伍时复员费20万,该军人18岁入伍。那么他们离婚的共同财产是:6年×【20万÷(70年-18岁)】=23076.92元。
鉴于现役军人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突出贡献,在制度设计上对于军婚进行特殊保护理所应当。婚姻从来不是容易的事,如果希望成为军人的配偶,那么,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需要做好经营军婚的心理建设。只有双方互相体谅包容,才有可能获得美满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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