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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解析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2021年2月26日,某政府机关在联合整治行动中,发现一台小型加油机等加油设备在一院落内,加油机北侧还发现一地下埋藏储油罐。办案民警通过进一步摸排走访,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经审讯,2020年12月份以来,李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购置小型加油机、铁罐等加油设备,并将铁罐埋于院子东边地下储存汽油,非法设点为外来车辆加油,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月4日,李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的三种情形: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违法成本已依法大大提高,将“惩恶于已然”和“防范于未然”相结合,充分国家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也必将对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和制裁,也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效督促其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
修正后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一)犯罪客体 

危险作业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和公共安全。《刑法》将本罪规定为危险犯,即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本罪。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者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危险作业罪客观方面可以简略概括为“隐瞒掩盖”“教而不改”和“应批未批”。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事故隐患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盲目生产、作业。

其中,第三项中“批准或者许可”,主要是指各类安全许可证件,包括在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主要包括四种情形:(1)自始未取得批准或者许可;(2)批准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注销等;(3)虽然有批准或者许可,但批准或者许可是非法的,如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批准或者许可;(4)超过批准或者许可的期限、范围。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边申请、边审批、边开工”等“程序性违法”的情况,即使事后依法取得了批准或者许可,也可认为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前的阶段属于“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三)犯罪主体

危险作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刑事责任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作业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风险及建议

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接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接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到的三种情形,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整改问题隐患,避免担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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