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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十年精神病史相亲!不料婚礼当天病发遭丈夫起诉
张三和李四相亲认识,相处半年后,双方在家人的催促下登记结婚。

今年初举办了婚礼,不料婚礼当天晚上李四突然情绪失常,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确定有长期精神病史,张三通知了李四的母亲,而后才得知李四有十余年精神分裂症病史的实情,双方将李四送往山东某精神病防治院治疗。

了解该疾病且就此咨询完律师,仔细思量了一番后,张三选择了提起诉讼,他表示李四从未表明过自己的精神病史,隐瞒了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导致夫妻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请求沂源人民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去年五月相亲认识,年底登记结婚,今年初举办婚礼当晚被告病发,原告对一切毫不知情,而被告已经有十余年的精神分裂症病史,数次到精神病防治院就诊、住院,需要长期服用药物维持正常的精神状态,登记结婚前她未将身体状况如实告知原告。

符合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撤销婚姻的情形,张三在知情后一年内以李四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两人婚姻。
精神病本案适用的依据是由此前婚姻法是由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不过将婚姻无效和禁止结婚条款中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修改为了被隐瞒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不过其中对于重大疾病包括哪些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此前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主要包括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三大类;精神分裂症正是其中之一,民法典施行后这三类病人也享有结婚的权利、但是不应当隐瞒另一半,否则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应在知道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还有一种是被胁迫结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另一种方式,婚姻成功撤销意味着从一开始这场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此前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对待,不算正式的婚姻关系,因此撤销后当事人下一次结婚仍属于第一次婚姻,这是它与离婚最明显的一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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