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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解析获得捐赠后,再申请民事赔偿是否合理?
小雨与王朝英系同村同社的村民,王朝英自十七年前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长期在外服用药物治疗。

某日下午5点左右,小雨随其奶奶在村口路边玩耍,王朝英突然发病,手持刀具将小雨砍伤。后经鉴定,小雨为十级伤残。

因王朝英在案发时属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故免于刑事处罚。小雨父母认为,对方虽然被免于刑事处罚,但在民事方面,已经侵犯了小雨的生命权、健康权,应该赔偿小雨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18万元。

王朝英丈夫大壮辩称:首先,小雨已经获得了社会捐款16万元,已经完全能够填平在医院的各项损失;其次,小雨受伤是因为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有效监护造成的;再者,自己已经尽到了对妻子王朝英的监护责任,因此自己并没有赔偿责任。
捐赠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小雨父母已经获得社会捐助14万元,政府补助2万元,大壮赔偿4万元。

小雨因身体受到伤害,自然有权提出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但在案发后,小雨父母已经获得社会捐款16万元。众所周知,社会捐款是有针对性的,即是为了帮助小雨治疗费用困难问题,16万元已足以弥补小雨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小雨父母再度提出医疗赔偿费没有法律事实和依据,小雨也不能因为对方的伤害行为而获益。

考虑到本案中,大壮确实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小雨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7万元应当由大壮承担,扣除已经支付的4万元后,大壮还应该承担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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