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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工人,该建筑公司给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5年8月,王某在施工过程中肋骨全部断裂。此时的建筑公司正在申请建筑行业质量体系认证,为了保障工作顺利进行,企业隐瞒了王某的工伤。5个月后,王某治愈出院,要求企业申请工伤认定。企业认为,王某受伤已经超过了1个月,企业再无权申请。于是,2006年3月,王某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做出了王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王某于是依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费及企业未及时申报工伤给自己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
法院判决
劳动争议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前已经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全部费用,包括王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法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自事故伤害发生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员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械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停工留薪的工资和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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