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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到底怎么分?
张三八年前在杭州余杭区全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次年他与李四登记结婚,婚后张三办理产权登记时写上了夫妻两人的名字。

双方一起凑钱完成了房屋的装修工作,日子就这样按部就班地过了两年,期间两人还一起还了张三买房时借的二十万元。但这些理应让生活更好的发展并没有促进夫妻俩的感情,反倒是因为工繁忙等原因,双方生活中的矛盾持续激化,最后感情破裂走向了离婚。

要说离婚、自然离不开财产分割,此前为了小家庭付出的努力在离婚时都成为了据理力争多分财产的依据,张三就此起诉到余杭区人民法院,法庭上他提出,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置,婚后写了两人的名字只是为了增进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以及信任度,这一行为不能改变房屋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

李四则表示,尽管房屋是张三婚前购置,但产权证加名就意味着赠与,加名后的房屋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当被平均分割。而且两人婚后共同购置了车位、进行了装修,并归还了买房的欠款,这些都能佐证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法院一审认为,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且购置房屋的欠款由两人婚后共同偿还,所以房屋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价值337万元房屋、30万装修以及15万车位的具体分割;考虑到房屋由张三婚前购买,后又由张三一人居住,应该将其划分为张三所有,由张三支付给李四相应的折价款,至于折价款数额的确定,综合两人在购房资金上的付出以及结婚时间等因素,确定张三应给与李四房屋价值20%即67.4万元的折价款,至于装修款项和车位购置的费用,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价值平均分割;故法院判决房屋及车位归张三所有,张三支付给李四房屋及车位折价补偿款共89.9万余元。
公司法
李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双方共同装修、还款、购置车位,已经认定其为共同财产,那么房屋、装修价值以及车位都应平均分割,至于折价款的给付,他们俩作为房屋共同所有人,都有权争取房屋所有权,应该按照竞价确认最后的所有权归属再给另一方折价款。

法院二审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也需要考虑共同所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涉案房屋由张三婚前全款购置,后由其单独居住管理,尽管两人都希望主张该房产所有权,但被上诉人张三表示不愿竞价,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他合理合法;至于折价款的数额,综合张三的购房支出、双方共同还债装修等费用的支出状况、以及婚姻存续时间,原法院认定李四取得房屋价值20%折价款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张三给予李四房屋及车位折价补偿款共89.9万余元,30天内付清;李四也需在30日内协助张三完成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婚前房屋加名后的分割状况你了解了吗?对这一判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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