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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屋价格上涨之时,很多卖房的人往往不想履行已经签订的买房合同,从而导致很多房屋买卖违约情形的发生,故本文就房屋房价大幅度上涨时,卖房人能否以情势变更原则、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合同价格的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简介:
一、2019年丁与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丁将其名下的一处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同时约定待刘办理的贷款申请获批后5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有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5万元。
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关政策原因,导致丁出售的房屋所在区域房价大涨,房屋价格从原来的150万元左右的行情,上涨到了180左右的行情。故丁通过中介向刘提出要求将合同售卖的价格调增至185万元。
三、由于刘未同意丁的涨价要求,丁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刘诉至赤峰红山区法院,请求判令刘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辩称,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本案应以情势变更原则处理,请求驳回丁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解除合同。
四、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后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不属于情势变更,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丁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
一、依法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该当事人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房价大幅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若卖方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卖方不仅需要面临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同时原来的买房人也有权请求卖方赔偿其房价上涨的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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