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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规定为:自然人为了完成单位安排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而这里的”工作任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将其解释为: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般而言,作者都是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职务作品,但由于工作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工作性质的复杂性,使得工作时间不再客观确定,因此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作品并不能成为认定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的标准。尽管作者在创作职务作品时是为履行职责进行完成的,但作品依然是作者通过独创性构思、设计以及表达创作而成的,因此应当将其与法人作品区分开来。
著作权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著作权法有着明确规定。

一般的职务作品,在作者与单位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归属于作者。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而单位在进行使用时是否需要支付报酬,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由此可以分析出,单位在使用该作品时无须支付报酬。

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里的特殊职务作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并且其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还需要限定条件,即在该作品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单位才能享有上述权利。第二种是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第三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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