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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对取保候审的误解
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往往认为办理了取保候审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是对取保候审制度存在重大的误解,下面就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分析。

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种情况因为犯罪事实和情节较轻,刑罚也较轻,因此推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取保候审,并且取保候审的成功率较高。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严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往往较重,因此,只有办案机关认为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才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此种情况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的身体条件,不适合在看守所进行羁押,取保候审更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往往与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无关。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羁押期限届满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但如果案件尚未办结,还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与案件结果的关系

通过前文的分析,单从字面理解,取保候审仅是在开庭审理之前,不被司法机关进行羁押。是否取保候审与开庭审理后的判决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犯罪事实较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后仍然要交付给监管机关执行刑罚。由于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因此,此类情况是否办理取保候审对最终的刑期执行来说实际意义不大。但是如果犯罪事实较轻,一般可判处管制、缓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判决后也不需要实际羁押,因此能否办理取保候审就尤为重要。因此,最好还是及时委托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时的进行辩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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