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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中净身出户就一定能保证合法权利吗?
如今,受离婚率、出轨率不断升高的影响,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的现象大量涌现,这种现象同时也体现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进步,经常有本应占优势地位的无过错方拿着部分甚至全部无效的“忠诚协议”去起诉,结果却得不到支持。

那么,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真正起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呢?

案情:

张三、李四是一对夫妻,婚后不久发现张三与她人言语暧昧离婚,离婚后,张三很快后悔并签下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载明“本人张三向李四保证名下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不找理由推脱,不得因任何理由拖欠李四名下所有债务;如李四发现张三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本人张xx愿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四所有,并且赔偿李四三十万元整,此协议签定当日生效。保证人:张三;日期20xx年12月9日。”之后办理了复婚手续,可签下保证书不久,李四很快发现张三与她人在酒店开房的记录,这次李四将张三告上法庭希望他履行承诺赔偿三十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张三在与李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诉讼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实给李四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要求的三十万赔偿过高,结合双方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赔偿20000元。至于张三签下的承诺书,由于是李四以结婚为前提要求其签下的,故认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一般裁判原则

法院通常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程度,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1.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但必须满足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忠诚协议
2.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内容如果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3.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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