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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彩礼是否退还
彩礼、婚姻、结婚彩礼退还、婚姻律师

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婚姻法有哪些变动,都有哪些影响了咱们切身是实际利益;

首先咱们要了解的就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共同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下: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八条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三、过错方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这几点就是大家经常找律师进行咨询的问题在这里给大家明确一下

离婚的方式有几种?优缺点是什么?

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的法律问题达成协商一致,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什么?

时间短、程序简单便捷、费用低、伤害小、

诉讼离婚,离婚双方当事人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之后,通过调节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1、一方离婚另一方不同意

2、财产,子女等法律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

3、一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离婚的

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1、嫖、一夜情、私通、包养、同居、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离婚,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的程序

管辖:登记地或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在双方户籍所在地)

审限:3到6个月

一审终审(很多婚姻诉讼有二审)

哪些情况有利于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呢?

1、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

2、例如孩子日常的生活照片,陪伴孩子治病,上学等凭证

3、孩子和您长期生活在一起,可提供孩子入学的凭证,学习生活照片等

4、能提供良好的抚养环境,固定的经济收入,稳定的居住场所,身体条件,学历等

5、孩子的性别性格等因素

6、身体原因今后难以生育子女的

7、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例如对方有其他的子女,对方有家暴,赌博,遗弃等恶习等等

那离婚彩礼是否进行返还呢?

一般处理原则

1、原则不返还彩礼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上这些全部是关于婚姻彩礼财产抚养权的相关情况,也有流程和时间的相关知识,民法典1024条相关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的干涉婚姻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在这里也要说明出来,彩礼这个情况请各位看官慎重考虑,

所以说退还彩礼和支付彩礼都是有先关的要求和规定的,为了稳定的夫妻关系建议慎重考虑问题。

《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尚无规矩可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着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为指导审判实践作出了具体规定。总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

作为特殊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规定。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0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某、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02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嘉秀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观点:被告黄某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花费相应医疗费,在手术后需休息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性损失原告理应给予一定补偿。

另,鉴于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综上,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03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诉吕某离婚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04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二:刘某、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05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某、徐某某彩礼返还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

以上整理的关于婚姻方面,彩礼相关的知识以及相关的案例希望这个能帮助到各位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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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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