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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李某与济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无锡市某楼盘的房屋及车库,依法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的所有权。2020年5月23日,李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某楼盘房屋转让给刘某,但双方未涉及其车库。同月,李某与刘某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栋房产过户至刘某之子名下。此后,刘某占用位于某楼盘房子的车库,并擅自出租给任某,以2000元每半年标准收取租金。李某发现后,多次要求刘某将该车库返还,均遭到刘某拒绝。李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向其返还其非法占有的车库,并将非法获取的租金8000元返还给自己。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故建筑区划内车位是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作为专有部分的客体,其权属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而不是附随房屋的所有权一同变更。
车位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仍属于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故建筑区划内车位是具有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作为专有部分的客体,其权属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而不是附随房屋的所有权一同变更。
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依法取得楼盘车库的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就李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将某楼盘房子出售给乙方刘某”,合同的其他条款亦并未涉及房子车库的转让问题。由此可以认定,李某既没有向被告出售车库的意思表示,刘某也没有向李某受让车库的请求,双方未就车库的转让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楼盘房子车库的所有权不因其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而相应变化。
支持对于李某要求刘某腾空车库并予以返还和返还占用车库期间的租金收益8000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占公民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刘某将李某车库出租的行为系非法占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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