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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去女朋友家,路上摔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豹科下午五点半提前半小时从公司下班,骑上电动车前往女朋友家途中,未注意到下水道井盖已挪开,摔伤造成全身多次骨折,豹科能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判定上下班路上骑车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有三大要点:1、是否在上下班途中;2、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3、是否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何谓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豹科提前下班,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有观点认为提前下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责任应由豹科本人承担。也有观点认为,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但这种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实质下班的性质,也不足以导致职工丧失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倾向采纳后者观点。工伤保险的本质就是防止意外的发生,分担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护职工及其家庭得到及时补助。提前下班是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予以一定形式的处罚,但提前下班并未改变职工实质下班的性质。

豹科下班途中前往女朋家能否视为“上下班途中”?女朋友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配偶,豹科前往女朋友家路上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正如女朋友和妈妈同时掉入水中,同等条件下,救女朋友不救妈妈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是当老婆和妈妈同时掉入水中,救谁都不会构成犯罪,因为在法律意义上,豹科都有救助妈妈和老婆的义务,但是没有救助女朋友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男女朋友关系和夫妻关系,双方对对方负有的责任和义务是不一样的。发散开来再说,假如豹科病重瘫痪,女朋友选择离开,是不道德但不犯法。豹科病重,其老婆逃避消失,其老婆则可能构成遗弃罪,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有相互扶持的义务,男女朋友关系则没有。如此,下班前往女朋友家中,不视为上下班途中,也是可以理解的。

何谓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为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除认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外,其余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都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在类似豹科此种自己摔伤的单方交通事故中,很多当事人往往没有报警处理,事后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存在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情形,交警无法认定责任,故而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会以豹科未提供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笔者认为豹科有两种救济路径:
工伤认定
01、以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向下水道管理方、施工方提起侵权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胜诉法院在判决中会划分豹科责任。如法院最终认定豹科对事故负非主要责任,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部门应认定豹科对事故负非主要责任,除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足以推翻法院判决的事实。

02、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豹科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社保部门重新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或者内容不明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结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豹科未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法院判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行调查事故成因,应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做出工伤与否的认定。在确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结论。

何谓交通事故?豹科自行摔伤能否视为交通事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豹科骑骑的电动车,虽然是非机动车,但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类型之一,因此在上下班的道路上骑行时摔伤的,也属于“交通事故”。只不过,这种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是,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才能认定为工伤。如豹科与单位事实上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则豹科也无法认定为工伤。所以,豹科能否认定为工伤,还是要围绕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形。本文中豹科下班前往女朋友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下水道井盖未盖住而骑行摔伤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豹科是前往老婆住处,则是属于“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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