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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失去抚养权,意味着什么?
男女离婚时,如果有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的,就涉及对孩子的抚养权分配问题。一方可以选择抚养子女,另一方可以选择放弃。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拥有与孩子朝夕相处的机会,并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

那么,未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意味着什么呢?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 虽然没有抚养权,但是有探视权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视权的存在在于能有利于孩子得到父母较为完整的爱,从而有益于身心健康

2. 抚养权与赡养权的相互统一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孩子未成年前,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父母年迈后,孩子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法改变。

注意:离婚时所得的抚养权性质上只是一种更加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抚养权事实上父母都存在,且无法改变。
抚养权
3. 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可协商决定)。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4. 有请求变更的权利

如果发现对方具有下列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之一,父母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①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②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③ 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④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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