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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由于企业生产特点需要,有时某些企业的某些岗位员工,可能要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但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去劳动行政部门报批,而是私下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那么这种约定有效吗?
答案:无效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用人单位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否则不能实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日后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对用人单位存在一定风险。所以,切记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报批,切勿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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