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法律生活> 资讯详情
房屋上涨,卖方能在房屋租售合同书上变更房价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设定“情势变更”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各方之间的公正,当事人可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各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各方在交易中的风险以及应当获得的利益。

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关系到案件能否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应法律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在我国,房价的涨幅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往往超出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当事方的控制,那么,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房价上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
公司
案情

2016年8月,李四与张三签订《房屋租售合同书》,约定李四将个人所有的一间商铺出售给张三,出售总价为28万元。但因张三需周转资金,暂无法向李四支付购房价款,故而双方约定,由张三承租使用该商铺,每月按约定向李四支付租金3500元,租赁期届满时,张三一次性向李四支付28万元购买该商铺。签订合同后,李四将商铺交付张三使用,张三按约定向李四支付租金。

2018年8月,前述商铺的租赁期届满,张三要求按约定购买该商铺,但遭到李四拒绝。张三遂起诉至法院,主张李四继续履行《房屋租售合同书》。

李四辩称,因在租赁期限内,商铺所在地段房价普遍上涨,参照同地段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相似的其它商铺的售价均在40余万元至55万元,继续履行《房屋租售合同书》对李四显失公平,应按情势变更的有关规定处理。

首先,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书》具有房屋租赁与买卖两层法律关系,而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履行系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在房屋租赁期间,该地段的商铺售价均有明显的较大幅度上涨,但并无证据显示原被告在签订《房屋租售合同书》时应该预见房价上涨。另外,如被告李四所言,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若要求李四继续履行该《房屋租售合同书》,有损害公平之嫌。那么本案审议的焦点便在于房价上涨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其次,如前所述,原被告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买卖该商铺,租赁期间长达两年,在两年时间内,房价不外乎出现上浮、下跌以及无明显涨跌的情形,但依双方约定,房屋售价始终为28万元。基于出售方的立场,该售价应理解为即使经过两年租赁期限,出售方仍能接受的售价,而从买受人的角度,该售价有抵抗两年内房价上涨风险的效用。因此,小编认为案涉房屋售价的上涨应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的交易双方均应遵守该原则,全面履行签订的合同书。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28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