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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
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有阅卷权,委托人作为当事人是否有权阅卷,这本应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案件的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被指控涉嫌犯罪的人,当然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所有证据材料。

但现实是被告人只能拿到起诉书,通过查阅起诉书,了解指控罪名和事实。除此之外,对案件证据一无所知。虽然开庭时被告人有权对控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建立在没有阅卷基础上的质证,就是空中楼阁,绝大部分被告人要么放弃,要么不知所云,被告人的质证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我国立法之所以没有规定被告人有阅卷权,是担心如果允许被告人阅卷,会有负面的作用,被告人通过查阅公诉方证据材料后,有可能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作出不真实的陈述,还可能对证人、被害人实施报复,甚至伪造证据、唆使、强迫证人改变证言。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并未明示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案卷材料。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诉讼法
那么律师能不能将案卷给被告人查阅?

对此,先要厘清两个问题,第一、核实证据的方式是什么?第二、对有关证据的范围如何理解?

律师向当事人核实证据,一般是会见当事人时进行。核实证据的方式,无外乎律师摘要说明或宣读、完整宣读、以及将案卷材料交给嫌疑人、被告人阅读。

有关证据如何理解?这里的有关证据似有特指,比如有争议的证据,但实务中不好操作。有关是个价值判断,依赖律师的主观认知,不同的律师肯定有不同的理解,可能有人认为有关证据是指部分有争议的证据,有人认为应该是全部与辩护有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向其核实证据是秘密的,办案人员不得在场,会谈内容不得监听。律师以何种方式核实证据,是口头宣读还是将案卷给被告人查阅,以及向被告人核实哪些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是核实部分还是核实全部证据材料,这些都无法干预的。即,如果允许律师将部分案卷材料给被告人,那么律师将全部案卷材料给被告人查阅,也是必然的,因为看守所工作人员无法审查律师出示证据材料的范围。

公正的审判,除了被追诉者知道指控的罪名和理由外,还必须知道指控自己犯罪的所有证据材料,清楚地了解控方证据体系的缺陷和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防御,这样的审判才符合基本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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