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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必须要做哪些工作
批准逮捕前的辩护(简称捕前辩护)是指在嫌疑人被拘留至被逮捕之间的37天内的辩护工作。

批捕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或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应被宣告缓刑,但由于捕后实际羁押的时间较长,法院无奈作出实刑判决。如果辩护律师做好捕前辩护,将大大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一般而言,捕前辩护的目标优先级依次为:1、撤销案件;2、取保候审;3、不批准逮捕。本文结合捕前辩护存在的一些问题,以不批准逮捕为切入点,提出律师在办理不批准逮捕辩护时的一些建议,相信对提高不捕成功率有一定帮助。

目前捕前辩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了解案情的渠道非常有限,与侦查机关存在信息不对称;随着侦查的深入,证据材料不断丰富、完善,辩护人在举证上处于弱势方;存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不通知辩护律师的情况,可能导致律师无法及时参与到逮捕审查程序中来。

(二)审查批捕时间短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只有七个自然日,检察官需要完成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逮捕条件审查、起草相关文书等工作,因此辩护律师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让检察院听到辩护人的声音非常必要。

(三)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就是律师有效介入提供了制度保障,律师应当争取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四)“捕诉合一”为补前辩护提供了机遇

在“捕诉合一”背景下,同一案件实行从案件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捕诉合一”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察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但是这种一杆到底的工作模式,缺少内部监督,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仅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请求批准逮捕的材料,容易导致检察官先入为主,偏听对嫌疑人不利的一面之词,所以律师及时介入,提供有效的辩护意见对嫌疑人尤为重要。

“捕诉合一”后,公诉人会用起诉的标准考量是否逮捕,导致逮捕的证据标准提高,从而带来逮捕率的降低,同时,内部考核压力之下捕后不诉的可能性减少,因而,捕前阶段辩护的重要性凸显。通过说服侦查机关不提请批捕,或者说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就可以为案件无罪或者缓刑预留空间。而一旦批捕了,捕后再去追求不诉,诉后再去追求无罪判决,可能性就十分渺茫。因此,捕前辩护,尤其是审查逮捕期间的辩护,重要性就越来越大。
逮捕
申请不批准逮捕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自由被剥夺,同时要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身心都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嫌疑人不了解涉嫌的罪名,不确定刑罚的轻重,不知道如何正确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往往会有惊慌、恐惧情绪。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会见嫌疑人,安抚当事人情绪,解答法律上的困惑,建立当事人与家属沟通的渠道。律师每次会见都要带有明确的目的,一般来讲会见必须要达到以下目的:1、取得嫌疑人信任;2、确认委托关系;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4、了解案情;5、了解讯问情况;6、提供法律解答;7、听取当事人自己的辩解;8、了解有无不宜羁押的情节。

(二)针对所涉罪名,进行法律检索

刑法总共规定了483个罪名,部分罪名存在区分困难,而不同罪名对于案件最终判决影响极大,比如同样是骗取50万元,定诈骗罪的量刑在十年以上,如果定合同诈骗罪量刑区间在三到十年,因此,准确定性罪名尤为重要。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罪名,结合案情,检索相关法律规定,类似案例,指导案例,同一地区近期相关案例或者不起诉决定书,检索相关学术文章,反复审查侦查机关确定的罪名是否准确,形成书面报告,从中寻找案件突破口和辩护观点。

(三)起草辩护意见

不批捕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不构罪不捕(绝对不捕)、证据不足不捕(存疑不捕)、无逮捕之必要不捕(相对不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逮捕的条件作了规定,律师可以从反面推导不批捕的意见。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否构成犯罪。

2、是否妨碍侦查。言词证据是否稳定、共犯是否归案、上游犯罪分子是否归案、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全部或者大部分归案、证据是以言辞类证据为主还是以实物证据为主等等。

3、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具体化的判断标准有:(1)可能实施新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存在以上情形之一一般会认定为具备社会危险性。

4、指控涉嫌罪名的证据是否充足。

5、是否存在不适于羁押的情形,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四)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

主动出击,力争在提请批捕前与侦查机关当面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递交法律意见,争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取保或不提请逮捕。侦查机关决定提请逮捕的,盯紧关键节点,主动联系,第一时间获取案件提请逮捕信息,及时递交委托手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有关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4、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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