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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能排除法院执行,即: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郭小锋律师解读:此处强调的是必须是书面买卖合同,口头方式的一般不予认可)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郭小锋律师解读:证明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方式有很多,比如你在新乡自来水公司缴纳的水费票据,或者在新乡燃气公司缴纳的燃气费票据,在物业公司缴纳的物业费票据等等。)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郭小锋律师解读:此条简单明了。)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郭小锋律师解读:非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比如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等等。)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时,才可能产生阻却法院执行的效果。
如果你购买的房子是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子,那么排除法院执行的条件要求会相对小一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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