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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要点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其中借款合同纠纷中包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一、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合同成立: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下列等情形的,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②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⑥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本金的认定问题

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行政处罚
三、利息及逾期率的认定问题

(一)利息的认定

借贷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利息,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逾期利率的认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对于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证据的提交

2、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者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的数额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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