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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安排时间不达标还要倒给公司钱是否合理?
深圳某公司新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晚上20:30给予最高20元餐补。

如果员工加班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这加班时间不达标还得倒给公司钱,难道要贷款上班?

三个法律问题:

一是,关于加班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律同时还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者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均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也就是说,除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外,最长的加班时长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您所说的企业如果在符合前述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要求加班30小时并没有超过法律时限。
公司规章制度
二是,对于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要支付加班费的。

三是,对于没有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其向公司乐捐300元没有法律依据,涉嫌违法。

关联法条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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