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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是否具有继承权?
小七与张三于2021年5月1日登记结婚,张三在婚后不久去世,

小七在办理完后事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在伤心的同时也有了一丝安慰,毕竟有了和张三的骨肉,小七在心中向张三承诺一定要平安生下这个孩子,并给这个尚未出生的孩子取名叫“张小”。

然而张三的父母在张三尸骨未寒的情况下就提出要分遗产,在张三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由三人均分。小七立刻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知张三的父母,并希望给自己腹中的胎儿预留部分份额。但是张三的父母担心万一胎儿不能顺利出生,保留的份额就会被小七独占,于是坚决不同意。

是否应当给小七和张三未出生的孩子也就是“遗腹子”保留遗产份额呢?

自然人从出生开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未出生的胎儿原本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如果小七在胎儿未出生前流产或者胎儿分娩时是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在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给遗腹子留有一定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孩子出生后的生活。
遗产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所以在张三死亡时,继承便开始了,虽然当时张小并没有出生,并非继承人,但是法律考虑到胎儿出生后的生活等问题,所以为胎儿保留了继承份额。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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