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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教育法解读及应对建议
 2022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从法律层面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旨在促进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此前,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修订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和发展,对《职业教育法》中将对公司产生影响的内容解读、提示如下:

一、产教融合

《职业教育法》支持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提出设立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在职业学校中有效发挥的要求,职业学校自主管理可开展的活动,以及招生、收费等具体管理要求。针对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情况,《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举办者应签订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办学协议。

企业可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现校企合作,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可在招聘、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技术服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职业学校开展合作。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教材。开展合作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将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将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二、学徒制培养

《职业教育法》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采取此类措施的企业可享受补贴,有助于降低企业参与成本,增强企业参与积极性。注重学徒制培养质量的同时,《职业教育法》强调学生权益保障,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企业应与职业学校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明晰主体责任,规范约束企业、学校与学生行为。
职业教育法
三、实习实训

《职业教育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实习单位应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权利,如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
《管理规定》对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作了进一步要求。一是上岗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应当签订《管理规定》配发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该协议内容不得删减,若有其他需要可在协议中以附件形式增加条款。二是实习单位应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工作,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事先备案”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权利。三是实习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等因素,给予实习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第三方转发。四是实习单位应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五是实习单位应与职业学校就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进行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外部招聘与内部培训

《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学校学生在就业、职业发展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国企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企业应根据国务院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经费可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进行职业教育等。企业应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企业必须在其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企业必须对其进行培训,在劳动者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并保障相关待遇。

五、工作建议

1.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依法合规签订协议。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或其他方式合作的,应与合作对象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2.合理安排学生实习,降低有关风险。一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严格审核,不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未满16周岁学生,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二是与职业学校和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三是合理安排实习工作,不安排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如需安排实习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易燃易爆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应当事先与职业学校沟通,将实习安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原则上不安排实习学生加班和上夜班,根据销售企业实际确需安排的,确保在签订《实习协议》前,职业学校已将相应实习安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五是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直接支付实习报酬。六是与职业学校沟通,确定实习责任保险投保方,若由企业投保的,建议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3.公平公正开展招聘,依法提取职业教育经费,落实职业教育培训和上岗培训。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招聘面试等环节中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学生平等竞争的条件,技术技能岗位招聘应注重专业的技术技能水平。企业应按照国务院标准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技术工种和特定职业的劳动者完成相应培训,获得资质后再上岗工作。企业可将内部培训纳入职业教育范畴,组织因改革分流、竞聘失败等原因暂无适宜岗位的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利用政策搭建企业内部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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