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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可否获得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近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大多倾向于支持双重赔偿,只是在具体赔偿范围、项目上有所不同,以下是涉及工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案例中部分法院持有的观点:

一、支持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并行不悖,受害方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二、支持医疗费以外的项目双重赔偿。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医疗费用依法由该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排除了受害方在医疗费项目上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如果与医疗相关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则受害方的主张不受约束,比如人寿保险对受害方的理赔。

三、支持误工费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仅规定不支持医疗费的双重赔偿,并不包含误工费。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误工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概念、性质、计算标准等均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请求,亦不属于实际发生费用,因此不支持侵权方免除或扣减误工费的赔偿。

四、支持丧葬费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仅规定不支持医疗费的双重赔偿,并不包含丧葬费。

五、不支持误工费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此受害人不能因为一个损害行为获得重复利益。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误工足额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赔偿,尚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支持其他方补足差额。

六、不支持丧葬费双重赔偿。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平”以及不能因同一损害而获得法外利益的法律原则,对于直接损失或重复(竞合)项目不支持双重赔偿,侵权赔偿中的丧葬费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属于同一性质,因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重复项目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赔偿。

七、不支持重复项目的双重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平”以及不能因同一损害而获得法外利益的法律原则,对于直接损失以及重复(竞合)项目,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不支持双重赔偿。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重复项目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赔偿,尚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支持其他方补足差额。

八、不支持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同一责任主体的双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同时又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侵害人必须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才可获得双重赔偿。一个主体基于同一损害事实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性质的否定性法律评价,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不支持既是用人单位又是交通事故侵权人的主体的双重赔偿。

九、实务操作提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时又是(非侵权人以外的用工主体的)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但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的赔偿范围、程序各有不同。

在考虑赔偿的及时性及最大化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侵权与工伤竞合项目存在不同限制的实际情况;2.考虑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3. 考虑侵权与工伤竞合时两者不同的时间成本以及诉讼成本;4. 考虑各个赔偿项目判决赔偿后的可实际执行性,避免判决一方赔偿后无法执行又不支持向另一方主张;5. 用户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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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刘杰律师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目前担任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农科院社区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几十起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应对技巧,尤其擅长处理各种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等案件。另外还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如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为企业在劳动用工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合同起草审查、代理仲裁诉讼案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好评。江刘杰耐心细致,恪尽职守,理论功底扎实,总能深入细致地分析案情,针对个案制定最佳解决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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