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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途径
1、工伤理赔:人社部门一般要求先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程序时间长,程序复杂,维权周期长
2、人身损害理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劳务关系证据、周期短、鉴定标准高
区别:
1、性质不同:
工伤保险居于社会保险范畴,而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请求权;
2、适用法律不同:
人身损害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人身损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4、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程序不同:
工伤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进入诉讼
人身损害赔偿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工伤理赔
1、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2、法条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实践做法:
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因未经工伤认定程序,无法证明属于工伤,亦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者劳动能力的相关结论,故劳动者是否系工伤无法确认,因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不属于法定机构作出的没有法律效力,其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计算。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对于原告还未经过工伤认定便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法定受理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同时工伤赔偿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法院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选择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建筑工地受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劳动者能提供初步劳动关系证明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予以否认的,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基础上仍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要求劳动者补充劳动关系证明,进行劳动关系仲裁。 实践中,建筑工地的劳动者大多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大大增加了劳动者成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受理行政部门应向用工单位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单位举证不能,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4、人身损害理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提供劳务者主张用工单位、包工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应与包工头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实操演练
在建筑行业,总承包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将劳务进行外包,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劳动者受伤,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劳务分包公司是否有资质
①劳务分包公司资质健全,与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如该工程已经实际履行并已经完工,现发生工人受伤,如总承包方并无过错,应当由劳务分包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而总承包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果劳务分包公司没有资质,那也就意味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劳务分包公司与总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中,工伤是比较常见的纠纷,但以为涉及的情况会不一定,所以小编今天简单的解析了一下受伤之后可以提的救济途径以及分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如有不足,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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