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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至半道,小车与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甲受伤。事后,甲提起诉讼要求乙、丙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因此,对甲的损害,乙、丙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无偿搭乘甲,案涉车辆并非营运车辆,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减轻乙的赔偿责任。
最终该法院判决丙赔偿7万元,乙赔偿4万元。
律师提醒
由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的施惠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法律不但兼顾伤者甲的合法权益,也减轻施惠者乙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减责”是有条件的,若驾驶人或车辆保有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则仍应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例如,驾驶人或车辆保有人隐瞒车辆重大安全隐患、醉酒驾车等,属于驾驶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则不能减轻其责任。“好意同乘”助人为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谨慎驾驶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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