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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造成的分割难题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各种牵扯,更何况共同出资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并发生财产混同。

【案情简介】

1、原告宋X与被告郑X于2003年5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2016年6月15日经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认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承担有限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资产与负债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不能直接分割,同时认定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无法证明卡内钱款是夫妻共同存款,因此不予分割;

2、郑X于2016年至2018年间,先后提起多起财产分割之诉,均被法院以各种理由驳回;

3、2018年9月29日,当郑X已无力折腾时,原告开始起诉被告,要求分割被告儿子名下土地等财产,被告委托本律师答辩;

4、2019年9月29日,法院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被告儿子名下土地的购买资金来源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5、2019年10月26日,原告提出上诉,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6、2021年5月6日,法院依然无法认定被告儿子名下土地购买资金来源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原告可在与被告对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再另行主张诉求,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燕语呢喃】

1、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各种牵扯,更何况共同出资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并发生财产混同,因此,不建议这么操作,被告作为一方,多年折腾都未能分割到分文,虽然本次诉讼赢了,但是大多共同财产仍然被原告以一人有限公司的方式占有,在法律上来讲,对被告是不公平的;

2、值得一提的是,双方在离婚判决后,原告之子曾对原被告提起“房屋买卖合同”之诉,诉讼中原告自认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其购房资金是用自己银行卡支付,法官和律师没有一个提出该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形成错误判决,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已分割给被告的房屋补偿款被抵销,让被告在本次婚姻中真的片叶不留,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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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律师
李燕 中山大学法学 人力资源管理师 厚大法考珠海分校特约讲师        曾经想仗剑天涯,所以选择研习法律,生活所迫进入人力资源与培训行业,先后考取助理人为资源管理师丶人力资源管理师,为珠海各大中型企业组织管理类丶技能类培训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能。 2011年自购房屋遭遇售后再押,无奈决定亲自处理,剑走偏锋,以刑促民,顺利赢取官司,并在卖方索要尾款时奉陪诉讼直至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仗剑天涯之梦重新燃烧,遂决定回归法律,并主研房产、婚姻继承等法律纠纷。      先后办理多起商品房预约合同预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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