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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子女抚养权、抚养费”
抚养权 抚养费

一、抚养权的归属

1.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下列情形可随父亲生活:女方患有久治不愈传染病或重大疾病的,不尽抚养义务的以及其他不宜共同生活的。)

2.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法院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会考虑下列因素:男女双方的基本条件<工作、性格、收入、居住等条件>  ‚子女与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有无其他子女的或者生育能力的)

3. 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1.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3.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4.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5.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6.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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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井涛律师
硕士研究生学历。大学期间曾服役,部队服役经历塑造了自身良好的品格,不管是做人做事,都负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曾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期间多次协助法官处理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商事纠纷处理经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对每一个案件都竭力做到尽善尽美,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认可及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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