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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又要证明对方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这很可能导致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了获取证据而采取各种违法的手段。同时,种种行为可能演变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次,若赋予忠诚协议法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约束”、“控制”对方的“忠诚协议”,这完全使婚姻变质。
再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的忠诚属于情感、道德的范畴,当事人应当自觉自愿履行好,不应冒然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
因此,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会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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