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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借机变相迫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士文本上签字放弃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权利,或者在未知额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经付清的事实劳动者,往往事后反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这时劳动者需要保留的证据就是在与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离职手续的工作人员沟通中保留相应的被胁迫的证据,语音通话记录或微信、短信交流记录等。
在后期仲裁和诉讼时作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胁迫员工签下协议,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撤销这份协议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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