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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及维权途径
近些年对于知识产权这块的法律规定和约束越来越多。

一、侵权类型
1.专利权侵权行为
 发明和实用新型: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包括使用)
2.商标权侵权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
(1) 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2)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6)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侵权人有以上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诉讼
二、对应的维权方式及主管部门
1.民事诉讼(法院主管)
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当权利人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诉状和证据等来发起诉讼,法院在正式受理后,会向侵权人转送案件材料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接下来,法院通常会组织证据交换开庭、正式开庭,以便于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使法院可以充分地了解案情,并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
中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法院(县区级)、中级法院(市级)、高级法院(省级)和最高法院(国家级)。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当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服判决的一方可以选择上诉,而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该二审判决即是本案的终审判决。对于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也有所不同:商标案件和著作权案件案情相对简单,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一些授权的基层法院均有权审理。
对于专利案件,由于案情相对复杂(需要进行特征比对,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只有高级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可以跨区管辖)和授权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一审的专利侵权案件。
诉前禁令(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
2、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主管)
除了司法保护以外,权利人另外一个维权途径是通过向有关的行政部门提起行政查处,由行政部门作出侵权判定和禁令。《专利法》第60条、《商标法》第60条和《著作权法》第48条分别规定了针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其中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侵权案件、工商局负责商标侵权案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侵权案件。对于三种类型的案件,法律都赋予了行政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职权,其中对于侵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特别规定了责令侵权人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的职权。
通常情况下,专利侵权案件由市级的知识产权局管辖,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由区县级的工商局和版权局分别管辖,但案件在区域内有重大影响(例如标的额较大),专利案件可以向省级、商标和著作权案件可以向市级的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权利人需要提交材料与司法保护大致相同:包括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请求书、证据等。行政保护程序也存在开庭程序,但与司法保护不同的是,证据交换一般不单独开庭,而是在正式的开庭中一起完成。

三、刑事保护(公安局、检察院主管)
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内容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是衔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关于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
商标权《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利权《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著作权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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