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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通常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权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公司利益是股东权益的源泉,但是公司利益反而可能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损害,也可能受到公司个别股东的损害,还可能受到其他主体的损害。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包括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维护公司的利益。如果公司不提起诉讼,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董事、监事会或者监可以提起诉讼,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1、主体资格
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自行或由董事、监事代表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当然不存在疑问。相较之下,如系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应满足《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持股时间、持股数量的要求。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股东包括两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二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但其应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2、赔偿责任的基本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务经验,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责任之诉一般有如下类型:对监事受贿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提起的诉讼、对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禁止行为提起的诉讼、对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对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违规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引起的诉讼、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引发的诉讼等。
 
3、诉讼请求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所蕴含的根本利益冲突系在公司与侵权人之间展开,故无论是公司作为原告直接起诉还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诉讼请求中所要求的被给付对象均为公司,而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本人。

4、案件管辖
       实务界对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的管辖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般认为,损害公司利责任纠纷诉讼属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由于该类诉讼往往与公司存在密切联系,通常情况下公司需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故将公司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所在地进而作为管辖法院亦有利于法院查
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公司法
5、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具体情形

除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性行为或应尽义务规定外,实务中上述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是自我交易,即董事等或其关联人与公司之间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出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买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关联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除了具有亲属关系外,还可包括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二是侵占公司财产。董事、高管利用管理公司的便利条件,侵占公司财产为自己所有;
三是侵占公司的商业秘密。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将潜在的业务机会转移至关联公司等情形。
四是违反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所需的谨慎义务,对公司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6、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角色冲突处理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原告一般为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公司,被告一般为侵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一般情形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但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如允许股东、董事继续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诉讼、将可能导致股东、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实务中,法院一般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
其一,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选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约定。
其二,由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其三,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或协议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设有董事会的公司应由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未设董事会的公司应由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指定。
其四,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合适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其五,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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